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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铁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价费字[2003]24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20 生效日期:2003-08-20
 

太原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铁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太铁分局函[2003]83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铁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43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项目为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用于支付报名、试题、试卷、监考、评卷、场地占用、设备使用、能源与材料消耗等费用及证书工本费。

  二、你局所属铁路职业技能鉴定站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铁路行业特有工种分类见附件二。

  三、你局所属铁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收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你局所属铁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向北京铁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交纳的考务费按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铁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209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铁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收费标准(略)
   2、铁路行业特有工种分类(略)
   3、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批准的《北京铁路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鉴定站收取考务费收费标准》(略)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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