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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落实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财办综[2003]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29 生效日期:2003-12-31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物价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
  为了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要求,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免交有关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下同)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性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性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二)省政府以及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5项)。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临时营业执照工本费。
  2、民政部门收取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医疗机构开业登记费。
  4、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三)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他管理类、登记类的收费项目。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和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有关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五、各市级财政、物价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公布本通知规定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高校毕业生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六、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收费优惠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

  七、本通知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2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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