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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关于民办高等学校学历教育2003年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教资[2003]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04 | 生效日期:2003-08-04 |
各民办高等学校:
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以陕价费发[2003]64号,省教育厅、省物价局以陕教资[2003]31号文,对我省民办高等学校的收费工作进行了安排。根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今年民办高等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民办高等学校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学生学费标准,按文法财经类每生每学期3350元,理工农林中医类每生每学期3800元,外语类每生每学期4150元,体育西医类每生每学期4500元,艺术类每生每学期6000元收取;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费标准按民办高等学历教育相同专业学费标准的80%收取。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民办学校的住宿费等其他有关收费,仍按陕价费[2003]64号,陕价费发[2003]8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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