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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收容遣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价费发[2003]9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21 | 生效日期:2003-08-21 |
省民政厅,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中有关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收取费用的规定,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收容遣送站对非社会救济对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1999]44号)予以废止。同时各级救助站不得再收取救助人员食宿费、遣送费和医疗费。各级物价部门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要及时予以收回注销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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