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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西安市人事争议仲裁费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价费调发[2003]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29 | 生效日期:2003-07-29 |
西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核定西安市人事争议仲裁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3]145号)收悉。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西安市人事争议仲裁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陕价费调发[2000]131号)中核定的收费标准已试行到期。经研究,同意西安市人事仲裁部门按仲裁管辖范围受理争议申请人申请,进行人事争议仲裁时可收取仲裁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人事争议仲裁费包括仲裁受理费、人事合同鉴证费、仲裁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仲裁受理费: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一方3人以下,每案收费30元,4人以上每案收费60元。
2、人事合同鉴证费,每件5元。
3、仲裁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其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差旅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二、仲裁受理费、处理费由败诉方承担,若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机构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比例,人事合同鉴证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此项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转账)专用缴款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三年,2006年7月底到期。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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