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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价费字[2003]2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07 | 生效日期:2003-08-07 |
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收取工本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的批复》(晋财综字[2003]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时,可收取工本费,每套50元(含正副本、铝合金框、塑料皮、申请表等)。
二、收费单位收费前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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