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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价费字[2003]2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07 | 生效日期:2003-08-07 |
省老龄委:
你委《关于收取〈老年人优待证〉制作工本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的批复》(晋财综字[2003]71号)文件规定,现将《老年人优待证》有关收费事项批复如下:
一、《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4元。
二、《老年人优待证》核发范围为60周岁以上自愿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办证单位不得强制老年人申领,也不得摊派给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行政机关。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实行减免政策,减免幅度由省老龄委酌情决定。
三、各办证单位在收取《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时,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接收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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