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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价费字[2003]2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20 | 生效日期:2003-08-20 |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省招办: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完善监督措施,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和《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工示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7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的重大措施,是提高教育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它特殊教育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均要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四、公示的内容是: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所有收费。
五、公示栏的主要项目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要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必须是有定价权限的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经当地价格、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严禁将越权定价的收费、超标准的收费、自立项目的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收费公示后,凡在公示收费项目以外收取的费用,均为乱收费行为。 为了方便各单位全面理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规定,准确公示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我们将我省现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下发,另外,还将历年来我省教育收费的有关政策文件汇编成册,请遵照执行。
六、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内容准确。如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的,要及时更新。各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学时,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七、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并督促学校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八、为保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顺利推行,各地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九、各市(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今年10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有关部门和各类学校开展教育收费公示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予以通报。各市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安排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要向社会公布。对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学校,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十一、各地要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具体措施,不断完善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今年第四季度,各市(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进行总结,实事求是地反映教育收费公示的成果和经验,提出完善和改进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建议,并于11月底前将书面总结分别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附件: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略)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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