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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香炉寺山隧道收费站执行一级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价费字[2003]2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18 | 生效日期:2003-08-18 |
大同常青兴旺公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合理解决隧道收费标准问题的报告》(公安[2003]第028号)收悉。大同常青兴旺公路香炉寺山隧道长1160米,另有27公分的钢筋网络砼路面引道8.701公里,总投资为1.47亿元人民币,地质情况复杂,工程造价较高。经研究,同意香炉寺山隧道收费站暂按我省一级公路收费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凡通行香炉寺山隧道收费站的机动车辆,不分轻重车,按核定载重吨位,主挂车合并计征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2.5吨及以下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10元;
2、2.5吨以上至5吨(含5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15元;
3、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
4、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30元;
5、20吨以上至30吨(含3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60元;
6、30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70元。
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救护车、消防车、邮政车、微波通讯车、警车、军车、抢险救灾车车辆暂免收车辆通行费。对附近村庄经常过往的车辆在车主自愿的原则下可以实行优惠包缴的办法。
二、《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并负责年审。收费单位应在收费站明显位置设立由物价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交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时间从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之日开始。其它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晋价费字(2002)20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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