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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中国海洋大学赴法留学预备班收费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函[2003]1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25 生效日期:2003-08-25
 

山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中国海洋大学赴法留学预备班收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函[2003]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国海洋大学赴法留学预备班学生在中国海洋大学学习的两年期间的学费按照我省规定的普通高校相应专业学费标准执行。学生其余三年培训所需收取的费用,由学校根据成本从严核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学校收费前应到青岛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2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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