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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NY床单位臭氧消毒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函[2003]1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15 | 生效日期:2003-08-15 |
省立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床位终末臭氧消毒收费标准的函》(省医院[2003]6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肝病中心、消化、灼伤等病房采用NY床位终末臭氧消毒器消毒时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床位每次8元。
NY床位终末臭氧消毒项目作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进行管理,是否实施这项消毒由患者入院时自愿选择,由医院与患者事先签订协议,服务费不作为医保报销项目。
其他省级医疗机构开展此服务收取费用,应报省物价局、卫生厅核准备案。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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