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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日房字第0697号房权证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日政字[2003]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肖光好:
你向本机关提出的注销日房字第0697号房权证的申请,我们已依法受理。经审查,你的注销申请符合《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注销日房字第0697号房屋所有权证。
二、该房屋的相关当事人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用地手续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重新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依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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