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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价费发[2003]16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28 生效日期:2003-09-01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宁教函[2003]154号)收悉。为适应自学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务、考籍管理的需要,弥补自考经费不足,经研究,同意调整我区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自学考试报名费。自学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门6元调整到每人每门10元(含填报名信息卡、考试课程信息卡、报名表格等)。

  二、自学考试磁卡准考证收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每证12元调整为每证20元(含照相费)。

  三、委托专业考务费和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考务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科次25元;不足50人的课程每人每科次考务费标准为50元。

  四、毕业论文答辩费,由现行每人120元调整为180元(含报名、选题、指导、修改、论文答辩等费用)。

  五、毕业生审定费、毕业证书工本费。专科毕业生审定费由现行每人20元调整为30元;本科毕业生审定费由现行每人30元调整为40元;毕业证工本费每证仍为10元。

  六、受高等院校或业务部门委托,由自治区自考办组织的委托专业考试考务费由委托部门向自考办交纳,该项费用是学费的一部分,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对未交纳学费或者复试的考生,高等院校或业务部门可以向考生收取该项费用。

  七、自学考试报名费由市县考办收取;考务费、毕业生审定费、毕业证工本费,由自治区考办收取;磁卡准考证费15元由自治区自考办收取,5元由市、县考办收取。毕业论文答辩费由主考院校或业务部门收取。

  八、各级自学考试办公室、高等院校或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严禁重复收费,加重考生负担。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资金要专项用于自学考试管理,试卷印制,命题租用考场等支出,严禁挪做它用,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高等自学考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1999]94号)同时废止。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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