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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计费字[2003]11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26 | 生效日期:2003-08-26 |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执业药师注册、继续教育收费许可证的报告》(内药监办函[2003]72号)收悉。为了规范我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经研究,同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培训中心在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时收取有关费用。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继续教育培训费为每人每期(每期培训时间为9天)280元;住宿费、教材资料费按实际成本收取。
二、上述收费属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收费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票,自觉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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