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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赤峰电业局电气设备试验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计费字[2003]10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05 生效日期:2003-08-05
 

赤峰市计委:
  你委《关于赤峰电业局电气设备试验收费标准的请示》(赤计费字[2003]4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计委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计费字[2000]1356号)中的有关规定,你市电业局电力试验中心接受用电户的自愿委托,对产权归用户的电气设备进行试验,可以收取合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自治区计委暂时授权赤峰市计委核定。

  二、你委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体现“保本微利原则”,尽量减轻委托方负担。

  三、电业局电力试验中心不得强制用户接受试验并收费,在接受用户委托开展电气设备试验服务过程中,应有同用户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否则按强制检测强制收费的乱收费行为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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