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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水丰水库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3]7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17 | 生效日期:2003-01-01 |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水丰水库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标准的函》(辽海办[2002]13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我省水丰水库收取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从事捕捞经济鱼类,非机动渔船每年150元;12马力以下机动渔船每年200元;12马力(含12马力)以上机动渔船每年每马力24元。
2、从事捕捞利用人工增值资源、经济价值较高的鱼类,捕捞池沼公鱼的渔船每盘拉网每年征收1000元;捕捞大银鱼的渔船每年征收800元。
二、收费范围
水丰水库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的征收范围为库区内领取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民。
三、本收费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四、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纳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前,应分别到省物价局、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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