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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发[2003]1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26 | 生效日期:2003-08-26 |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随着我省近年来城乡经济建设的发展,防雷减灾工作范围不断扩大,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项目逐年增多,技术标准要求越来越高。为预防雷击自然灾害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防雷设施检测的收费行为,经调查测算,并参考邻省收费办法和标准,对我省现行的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已取得省气象主管部门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证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
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进行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的建筑物和有关设施,由使用单位自愿委托经资质认证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三、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范围和检测周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收费以组为单位。每组包括:一支避雷针(接闪器)及其引下线、接地装置。 多支连接的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以每一引下线为一组收费单位。
五、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有自检能力的企业,以企业自检为主,其它检测机构不得强行检测并收费。
六、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分为在建工程检测收费和定期检测收费,检测收费标准见附表,此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七、建筑物的防雷分类按《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57号)的规定执行。
八、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经维修后年内复测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九、对机关及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防雷设施检测,按规定标准的50%计收;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免收检测费。
十、各检测单位在取得资质认证后,凭资质认证文件到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亮证收费,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本通知有关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到期后根据全省执行情况重新核定。《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220号)规定的“避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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