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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使用时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国税函[2003]31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8-17 | 生效日期:2003-08-17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7月上旬,省局以苏国税[2003]149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并规定自2003年9月份(征收期)
起,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使用修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表进行纳税申报。鉴于征管软件的开发和测试需要一段时间,不能如期在全省使用,现将修订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表的使用时间调整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连云港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自2003年9月份(征收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表。
二、其他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表的具体时间,应与省局确定的各地国税机关使用新的征管软件(6.0版)时间同步。为保证工作上的衔接,省局将提前通知各地启用新的征管软件的具体时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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