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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建筑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9-05-07 生效日期:2009-05-07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能效, 节约能源消耗,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立温州市建筑节能财政专项资金。为规范建筑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温州市建筑节能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有利于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开展,有利于推进建筑能效提高,有利于促进我市建筑节能技术提升和产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对适合我市建筑节能发展的关键技术研究、标准规范制定和新技术的应用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组织或单位。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一)建筑节能新技术、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
  (二)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课题);
  (三)建筑节能地方标准、规程、标准图集、技术规定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编制(以下简称标准编制);
  (四)既有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能效检测、标识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五)建筑节能宣传、监督管理和其他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扶持方式
  实行项目投资补助、费用资助的方式。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建筑节能各类示范项目按节能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科研项目、标准编制、能效检测、分项计量等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但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市建筑节能工作宣传推广、专家评审、监督管理、能耗调查统计、能耗监测平台建设等经费,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确认,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安排。
  (四)下达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以下配套比例共同承担:瑞安、乐清市承担40%;永嘉、平阳、苍南承担25%;洞头、文成、泰顺不配套承担。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申报通知要求,根据财政隶属关系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同级建设、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温州市建筑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和编制《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或《温州市建筑节能课题研究项目申报表》(见附表2)、《温州市建筑节能标准编制项目申报表》(见附表3),其中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建筑节能专项技术方案研究;(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4)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5)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6)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
  2、对第五条第一点的建筑节能各类示范项目,应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和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投资明细清单、相应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
  3、所属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要求及时间。1、项目节能效果必须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或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的评估和审查。2、项目的申报材料须统一按A4纸张制作,有封面和目录,并装订成册,附材料电子文档。 3、申报时间:每年8月30日前,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办理程序
  同级建设、财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负担的除外),上报市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定,初步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并报市政府审批后,联合下达年度扶持资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划拨手续。其中,市本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九条 市建设局对每年的申报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 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资金补助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局、财政局负责其管辖的建筑节能资金补助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分别上报市建设局及市财政局,具体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使用管理
  (一)建筑节能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补助资金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私分财政补助资金,或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收缴全部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相关单位今后3个年度财政资金补助的资格。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当年未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建筑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各级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温州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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