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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郑政文[2009]10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5-19 | 生效日期:2009-07-0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积极性,更好地开展省会和谐社区建设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有关精神,现就调整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郑州市各区和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及退养人员。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界定及人员配备
(一)人员界定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依法当选的专职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任职资格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能担负起繁重的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离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4.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居住在本社区或本社区附近。
(三)人员配备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职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有关规定核定。
三、无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待遇
(一)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全市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适时调整,逐步使其达到上年度所在县(市)、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工资补贴统一核定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届期津贴3部分:
1.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基本工资每人每月600元。
2.岗位津贴分3个档次,主任每人每月750元,副主任每人每月650元,委员每人每月550元。
3.届期津贴。从第一次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开始到下一届居委会选举时为满一届。各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原郑州矿区办事处从2003年首届社区居委会选举时开始计算,各县(市)从2006年社区居委会选举时开始计算。凡任满一届的人员享受届期津贴每人每月100元,每增加一届增加100元。从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当年的7月1日起调整。
(三)完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任职期间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四项社会保险统一按市有关部门规定的缴纳基数进行缴纳。
(四)换届选举中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当选的专职从事社区党建工作的社区党组织书记与社区居委会主任享受同等待遇,身兼两职的只享受一个职务的待遇,但应控制在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职数内。
(五)当选为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有固定收入的离退休人员,只享受岗位津贴和届期津贴,不再发放基本工资。
四、居委会退养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及有关待遇
(一)从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岗位上退下来且无固定收入,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人员(以下统称退养人员),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0元。
(二)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2]148号)规定,已经启动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养老保险办理工作的区,不再增加新的退养人员,确因年龄问题不符合参保规定的,累计干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离职的,可酌情办理。
(三)退养人员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依照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标准发放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五、适当提高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标准
(一)经费标准确定。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按照社区管理户数的不同核定:1200户以下的社区,每个每月办公经费1500元;1200-2500户的社区,每个每月办公经费2000元;2500户以上的社区,每个每月办公经费2500元。
(二)经费使用范围。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应全额用于办公用品、水电、电话、组织开展居民文体活动等日常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六、经费来源
(一)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退养人员生活补助和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新增部分仍按原财政供给渠道解决。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补贴中扣除,单位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三)有条件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社区居委会专职工
作者工资补贴、退养人员生活补助和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标准,费用由区财政自行负担。
七、其他
(一)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街道办事处下派并依照法定程序当选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党务工作者,以及协助社区开展工作的楼栋长(院长),其生活补助问题由各区酌情考虑。
(二)各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和退养人员的工作档案,作为其待遇调整的依据。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民政部门负责有关经费的统管和发放工作,各县(市)、区要认真解决落实相关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所有社区居委会要设立经费台帐,实行居务(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擅自撤销罢免、停职或变相停职当选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五)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被依法罢免职务的,自罢免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六)未完成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改居”社区居委会,仍按村委会体制解决办公经费和成员工资补贴。
(七)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2009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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