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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朔政发[2009]5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5-04 生效日期:2009-05-0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朔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管好、用好政府建设项目资金,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006]11号)精神,由市、县(区)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

  一、审计的对象
  凡属政府(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都是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

  二、审计的内容
  对政府(政府部门)投资或融资的建设项目要实行全过程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
  1.对建设程序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建设程序办事,立项、规划、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前期准备工作文件是否齐全、合法。
  2.对建设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审查资金筹集的合法性和资金到位的及时性。前期费用的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虚列前期支出的问题。
  3.审查建设项目调整概算是否合法、合规。项目概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多列、少列概算问题。并分析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项目超概算的原因,确定其影响程度。
  4.审查建设用地是否按批准数量征用,是否符合审批的规划要求。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的问题。
  5.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和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审计。审查招标投标程序和中标单位资质的合法性,项目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同时对以中标价包死工程的建设项目进行复核。
  6.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实行资本金和项目法人制度,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管理是否有效,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地执行。
  (二)建设项目在建审计
  1.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财务收支,是指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
  2.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及重大损失浪费问题;工程成本是否真实,财务核算是否合规。
  3.审查设计、施工各个环节是否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工程建设与施工组织、工程质量管理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决策失误或搞“政绩工程”的问题。
  4.审查建设项目完成投资是否按照批准概算内容建设,概算投资控制是否有效,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搞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5.审查工程建设与施工组织、工程质量管理是否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有无重大质量问题。
  6.审查建设成本是否真实,有无将不属于本项目的支出挤入建设成本,是否存在挥霍浪费现象。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1.对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原批准内容如期建成进行审查,重点对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查概算执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查实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等问题。
  2.对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和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审查建设成本和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对建设项目债权债务进行审计,审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对建设项目税费进行审计,审查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
  5.对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资产进行审计,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对建设项目尾工工程进行审计,审查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7.对建设单位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审查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
  对已竣工投产一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效益审计。
  1.重点审查项目竣工后的效益情况,项目投入生产和运营后能否按原设计能力达产、达效。  
  2.审查项目有无因决策失误而导致项目投产后无效益或不能全面发挥投资效益。  
  3.审查项目有无因管理和经营不善等原因影响投资效益的问题。

  三、审计结果的处理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处理。重大问题向同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重点、焦点项目通过一定渠道向社会公布审计及处理结果。

  四、审计组织实施  
  (一)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计划、财政、税务、工商、建设、规划、经贸、金融、环保、国土、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凡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就应当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参与编制清单,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有关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监督。  
  (四)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县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对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五)建设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指定的其它项目,其项目招投标必须通知审计机关参加。在中标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项目竣工决算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结算。自建设计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审计立项。在建期间,有关项目资料须送审计机关一份存档备案。  
  (六)项目的设计变更、隐避工程的签证必须有甲乙双方、财政、审计、监理等部门参加。
  (七)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或者交付使用三个月之内,搜集整理决算资料,向审计部门提交决算报告。对重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派驻专门人员进行跟踪监督。  
  (八)建设项目竣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方可由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可视其项目已竣工验收实施审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故意拖延竣工验收,逾期或者拒不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五、建设资金管理及拨付  
  (一)建设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建设项目开工审计完成后,经请示政府批准方可办理开工及拨款手续。  
  (三)计划、财政等投资管理部门应按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拨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70%。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形象进度评审和竣工决算评审的,应当自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做出审计报告,经市、县(区)长或委托有关责任人批准,按照审计决定拨付剩余资金。  
  (五)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多付工程结算价款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追回并上缴财政,同时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执行。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2009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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