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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临政发[2009]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4-29 | 生效日期:2009-04-29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临安市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安市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规范和加强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工作,不断提高审计执法水平,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建设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意见建议是指审计机关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中,查出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不规范等行为,提出的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整改建议。
第三条 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由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督办。
市财政、税务、法院、工商、公安、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协助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监察、组织、财政、地税、国税、国资办、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实行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整改情况,提出协调解决审计意见建议整改相关问题的建议。
第五条 市审计局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市政府的委托,结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接受人大对审计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 市审计局及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依据下列审计文书,督促和办理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
(一)向市政府提交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在对下级政府财政决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中查出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三)根据审计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审计建议书;
(四)发现案件线索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审计移送处理书;
(五)市审计局依照审计程序查出问题下达的其他有关审计文书。
第七条 市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八条 市审计局对审计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市审计局对发现的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纠正和处理的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和罚款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缴入相关账户。涉及追缴税款、滞纳金或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除被审计单位已准备缴纳以及市审计局认为被审计单位能够落实外,市审计局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向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建议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落实。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建议书后及时办理,并于30日内将协助办理落实情况书面通知市审计局。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决定执行期内书面向市审计局报告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与同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市审计局可建议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时抵缴,或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计决定事项。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向有关部门发送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依法予以办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有关部门认为不能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并退回移送资料。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不予办理的,市审计局应当提请市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应当将审计重要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将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列入政府督查范围,督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 对审计意见建议整改实行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意见建议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问责。
第十七条 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存入干部管理档案,作为干部提拔、调整、任用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对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存入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对各部门单位审计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依法予以公告,充分运用社会力量督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临安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人民政府
2009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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