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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嘉政办发[2009]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4-29 生效日期:2009-04-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家电下乡工作,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搞活流通、扩大内需的方针,积极发挥财政和贸易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引导调节作用,通过对我市农民购买家电给予适当补贴,把农村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购买力,提高农民生活条件,加快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具体政策
  (一)实施期限。从2009年2月1日起到2013年1月31日止,暂定4年。
  (二)补贴对象。凡我市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具有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的农户,在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备案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均可申报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财政补贴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其中:中央财政补贴80%,省级财政补贴20%。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产品的补贴数量暂按2台(件)执行(国家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补贴数量执行)。
  (四)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纳入家电下乡的产品暂定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九类。家电下乡产品的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实施中补贴品种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以国家公布为准。
  (五)生产、销售企业的确定。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招标确定,销售企业由国家有关部门从各省(市)推荐的企业中招标确定。
  (六)销售网点布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市销售网点的备案由销售网点所在地县级经贸(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销售网点需向所在地县级经贸(商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备案。经贸(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千镇连锁龙头企业与中标销售企业签订协议,积极发展销售网点,力争使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络覆盖全市各镇。
  (七)补贴申领。购买人持经备案的销售网点开具的购货发票、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等有关票据和农民身份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财政部门申领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贸委主任和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国税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市经贸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要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实行工作责任制,确保家电下乡工作有序开展。
  (二)广泛宣传。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上网公布、印发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将家电下乡政策、补贴种类、补贴申领程序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农民,使宣传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
  (三)优化服务。销售网点要做好销售服务,主动向购买人提供正规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做好信息登记工作;要规范经营、保证供应,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并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销售;要做好售后服务,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和维修等服务,确保农民买得方便、用得放心;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做好退换货,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事件。
  (四)加强监督。各地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受理农民及企业投诉,严肃查处发现的问题。经贸(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销售企业进一步完善销售网点布局,做好市场供应保障工作,落实脱销、断档等应急措施。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补贴审核认定工作,保证兑付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对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所需补贴资金超出省财政预拨的部分,各县(市、区)应先行垫付。工商、质量技监、公安、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中标产品质量、价格、促销、销售服务、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严肃查处坑农害农、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保证家电下乡工作取得实效,把这项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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