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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函[2007]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资阳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资阳市物价局、资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收费管理通知>的有关问题的请示》(资价费[2007]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权收费管理通知》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是指政府定价出让经营权的收费标准。过去经公开拍卖出让的经营权,在拍卖协议经营期内不再按定价出让标准收费。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0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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