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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尿液分析仪等8个品种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函字[2003]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18 | 生效日期:2003-08-18 |
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你所《关于尿液分析仪等8种品种检验费成本核算的报告》收悉,经过一年多的试行,结合上述8个品种承检过程中的实际消耗,现正式核定检验收费标准如下:
一、尿液分析仪检验费5000元/台;血凝仪检验费5000元/台;尿液分析试纸检验费4500元/批(每批30盒,每盒100条);便携式制氧器检验费6000元/批(每批30套);无菌充气器检验费2000元/批(每批100支);一次性使用采血回输器检验费3850元/批(每批200支);一次性使用窥器检验费2500元/批(每批100支);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检验费1000元/批(每批30套,每套以4个品种为基本单位,增加一个品种增收50%检验费)。检验标准按省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医疗器械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述检验无质量标准或检验资料,需对质量标准中的技术指标进行技术复核检验的,按相应的单项检验费标准加收50%的检验费。
三、收费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省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四、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尿液分析仪等8个品种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吉省价收函字[2002]6号)文件同时废止。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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