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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关于省直第二批改革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支付核[200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04 生效日期:2003-08-04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代理银行:
  为了做好省直第二批改革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工作,确保省直单位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省直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03]25号)精神,现就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的具体程序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改革基层预算单位申请开设零余额账户,须提交银行开户申请报告、《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申请表》(见附件1)和相关证明材料。由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并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见附件2),连同其所属各基层预算单位的开户申请报告、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以下简称厅国库处)。

  二、省财政厅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通知相关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持省财政厅审批同意的《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代理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和长沙商业银行)经办行办理零余额账户的确认和开户手续。

  三、各预算单位办理零余额账户开设手续后3日内,填写《省直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3),报主管部门、厅国库处和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以下简称支付局)备案。同时,必须按规定填写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四份),单位自留一份,交开户银行、主管部门、支付局各一份。印鉴卡原则上必须预留有预算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私章 及单位财务专用章 印鉴共4枚。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主管部门和代理银行向支付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及时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遵照以上程序和要求,于10月31日前完成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工作。

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
200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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