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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关于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支付审[200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05 生效日期:2003-08-05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支付快捷,现将国库集中支付审核程序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单位申请资金支付,审核实行专人负责。为确保资金安全,各单位要明确请款人和审核人。按照我局印发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付款人登记表》(见附件),请将单位领导签署同意的请款经办人、审核人姓名、电话,于9月底前向我局和主管厅(局)申报登记。非登记经办人、审核人的请款,我局不予受理。

  二、预算单位要严格用户名和密码的使用管理。各单位必须授权分岗上机操作,经办人、审核人上机操作要分别使用用得通过授权支付的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属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内项目(包括定点会议)的款项或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不得违反资金管理范围大量提取资金;不得将服务类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款项,从授权支付中支付。代理银行不得受理上述情况的违规支付业务。

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
2003年08月0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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