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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企[2003]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14 | 生效日期:2003-08-14 |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一、政府出资(指国有资本投入,包括政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及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投入和国有企业的投入)和非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由机构所在省市州县财政部门管理。各地可按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管理与风险防范相结合、规范管理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本通知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开展担保业务,并建立风险补偿办法。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主管财政部门可给予一定补偿,但暂不得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5%。财政补偿资金的使用要做到规范、透明、高效。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制度。各地应在每年5月底以前将主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连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报告,上报我厅(企业处)。
四、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调查摸底工作,各担保机构应认真、如实填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并请各市州财政部门收集后于2003年9月30日前报我厅(企业处)。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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