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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购[200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18 | 生效日期:2003-08-18 |
各市州财政局:
自《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12号文件)下发后,各地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积极履行职责,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机构分设不彻底,职责划分不清等。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1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监曾管理和具体操作的分离工作对至今未解决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机构性质和职能问题,仍然从事具体操作,管理职能没有认真履行;对具体操作事务责任不明确,省对县市的管理监督和具体事务指导性意见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的市州,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12号文件精神,于2003年9月底以前,对机构设置、职能划定、县市的具体操作事务等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认真落实到位。今后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再从事具体的操作事务。
二、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12号文件明确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逐项进行落实。没有开展的内容,如采购实施计划,采购资金缴拨管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专家库、供应商库的建立,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等,要抓紧落实。对超标准收取标书费、中标服务费的代理机构要坚决制止,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处理。坚持依法采购国货,对确需采购进口货物的要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及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不予采购。同时,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供应商的资质考核,对不具备履约条 件,偷税漏税,不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投标。对不能履行投标书中的承诺,相互串通,暗箱操作的人和事要依法给予处罚。同时,要进一步扩大采购范围,规定的采购额度要坚决完成。年终,省厅将对以上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进一步落实公开透明原则自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采购法》以来,各地在执行公开透明原则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公开招标项目由2002年的25%上升到2003年的39%。
但仍有不少地区公开招标比例偏小。个别市至今未开展过公开招标,有的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指定品牌的公告屡见不鲜、限制了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导致投诉增多,个别招标代理公司上报的评标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详细等。这些问题都违反了政府采购的“三公”和透明原则,为此,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切实按照财政部规定的信息渠道,及时登录发布。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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