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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中国贸促会湖南省分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湘财外[2003]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1-01 生效日期:2003-01-01
 

各市州财政局、贸促分会、各省直出口企业:

  为了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参加国际展览,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外经处)和省贸促会(展览部)联系。

附件: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1月01日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通过参加各种形式的国际展(博)览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扩大对外贸易,省财政专项设立了国际展览促进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中国贸促会湖南省分会(以下简称省贸促会)负责管理。

  二、资金用途:专项资金专用于支持我省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参加境外国际综合性或专业性展(博)览会。

  三、专项资金资助额度:专项资金原则上只支持展览摊位费,最高可支持企业境外展览摊位租金的70%,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多支持10万元。

  四、项目申请:参加国际展(博)览会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填报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见附件一),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贸促会。计划上半年参展的企业,须在当年元月底前报送;计划下半年参展的企业,须在当年5月底前报送。专项资金计划由省财政厅和省贸促会研究审批。

  五、项目报账: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项目,企业在展(博)览会结束后,须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分别报送省贸促会、省财政厅各一份。省贸促会审查无误并半年一次汇总后,送省财政厅审定。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须附展位费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要经省贸促会有关审核人员与材料原件核对无误后签字认可。逾期不报,不予拨付资金。

  六、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审定资金资助额后,集中半年一次将资金拨付到省贸促会,由省贸促会将资金拨至相关企业。

  七、重点支持的对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健全的财务管理,近3年无走私、逃税等违法记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机电产品企业、新获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及西部地区企业。

  八、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将追回专项资金,在5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专项资金,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其他事项:己列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再申请专项资金。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管理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省贸促会制定的《关于湖南省支持中小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参展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湘贸促展字[200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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