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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综[2003]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18 生效日期:2003-08-18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烟草局,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规定,为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如下: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补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含税务登记、注册登记)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预防性健康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主要指: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特种刀具购买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爆破员作业证、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证、爆炸物品使用证、爆炸物品销售证、烟花鞭炮安全质量合格证、烟花鞭炮销售证、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证、化学危险物品购买证、烟花爆竹发运证、准刻证、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特种人员培训合格证、旅馆业安全经营许可证、非机动车牌照收费(含三轮车)。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收费。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有关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应当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五、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收费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免征收费政策的,一律要予以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8月1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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