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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党政部门报刊治理整顿中加强财务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湘财行[2003]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14 生效日期:2003-08-14
 

各市州财政局、审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确保我省党政部门报刊治理整顿中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现就报刊治理整顿中财务、资产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组织对党政部门报刊进行清产核资

(一)在各级财政清产核资机构的指导下,主管部门要迅速成立由财务、财产管理、审计、纪检等人员组成的专门班子,以2003年7月31日为时点,参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细则)》(湘财统[2002]5号)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所属报刊杂志社进行清产核资,摸清财务和资产现状,清理往来款项、库存现金和应缴税款;控制各项财务收支,除留有必要的出版流动资金外,其余资金子以冻结。

(二)清产核资结果和资金冻结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清产核资机构和审计部门确认,同时将银行开户情况报同级财政(国库处、科、股)。各报刊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和清产核资资料,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妥善保管。

  二、明确责任,切实办好资产划转、移交手续

(一)明确相关责任。主管部门在报刊划转、合并前,要承担财务和资产的监管责任。报刊划转、合并后,由接受单位承担财务和资产的监管责任。报刊杂志社的主要负责人是财务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凡确定被停办、分离的报刊,原主管单位负责处理债权、债务;凡确定被划转、合并的报刊,由接受单位负责处理债权债务。

(二)办理资产移交划转。根据省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报刊治理办)的处置意见,分别对停办、分离、划转、合并的报刊社办理资产移交划转手续。报刊社凭省报刊治理办的处置意见和财政清产核资机构确认的清产核资结论,到同级财政产权管理机构办理资产移交划转手续。

资产划出和划入单位凭财政部门的书面批复调整相关帐务。

  三、严肃对各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一)在报刊治理工作中,主管部门不履行财务资产监管责任,工作敷衍、出现重大差错,或报刊社毁损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虚报、瞒报资产状况,有意藏匿、转移、滥发、私分财物,以及借报刊治理整顿偷逃税款者,经查实后,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在报刊治理整顿的过程中,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报刊财务资产管理(含银行开户)情况的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集中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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