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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襄北监狱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能交函[2003]1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9-02 | 生效日期:2003-09-02 |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湖北省电力公司: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免征襄北监狱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函》(鄂监函[2003]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1964]财预工字第 380号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1978]建发城字第584号[1978]财预字第126号的规定以及襄北监狱所处的地理位置情况,现将襄北监狱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问题明确如下:
襄北监狱所属单位地理位置在已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按照全省统一销售电价中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电价表执行;地理位置在未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按照全省统一销售电价中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电价表执行。
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200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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