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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鄂价房服[2003]2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21 生效日期:2003-09-10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设局(建委):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120号文已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行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重新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取得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资格的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服务时,可按《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单位应与委托方按照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签定服务合同。

  三、为使检测工作正常开展,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对一些偏远贫困地区(见附表二),其检测收费(不包括桩基检测、水电检测、沉降观测、非破损检测等专业检测)可按工程总造价取费,框架结构按总造价(结构主体)的0.7%,砖混结构按总造价(结构主体)的0.5%取费。

  四、未列入标准的新材料检测试验收费暂由检测试验单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制定,并报省备案。如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和监督检查。

  六、凡只收费不提供技术服务,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均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以上收费标准从二00三年九月十日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8月2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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