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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2007年青岛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发改财贸函[2007]6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26 生效日期:2007-03-26
 

市有关部门,各区(市)发改局、服务业(三产)办:

  为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起建立青岛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现将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金主要投向
  青岛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服务业项目均可申报:
  (一)青岛市确定的现代服务业十大发展重点领域项目;
  (二)国债资金、国家财政专项扶持的项目;
  (三)青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四)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现代化水平的商贸流通和社区服务项目;
  (五)具有带动或示范效应及吸纳、安置就业岗位多、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项目,等。
  市财政已安排专项资金的行业及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服务业引导资金。

  二、资金使用方式
  根据项目性质,分别采取贷款贴息、拨款等方式给予扶持:
  (一)对有赢利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
  (二)对有一定收益的准经营性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或拨款的方式;
  (三)对无收益的公益性及研发培训项目,采取拨款补贴的方式;
  (四)对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三、项目条件
  凡申报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
  (三)经乙级以上咨询评估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且已经批准;
  (四)资金来源已经基本落实。各区(市)和各主管部门已安排专项资金配套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项目由主管部门提报,无主管部门的通过所在区(市)发改部门、三产办提报;
  (二)提报项目时,需附项目基本情况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经初选后,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配套投资(含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区、市和主管部门配套投资等,属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需出具资金下达计划,申报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银行贷转存通知单)落实的有关文件。
  (三)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全面、透彻的分析,具有清晰的发展思路、可评估的目标及详尽的资金配置方案。
  (四)申报时间:2007年3月30日- 4月30日。

  联系人:邢恩深  贺学勇
  联系电话:85911445  85913138
  
附件:
1、2007年青岛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略)
2、2007年青岛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略)

青岛市其他机构
2007年03月2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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