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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建质[2003]3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8-01 生效日期:2003-08-01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近几年,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制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不断创新,监管内容、方式和手段做了重大调整,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果显著,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稳中有升。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和统计工作面临着新的课题和考验。为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全面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信息,规范和加强工程质量统计工作,现就工程质量管理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重视工程质量信息统计工作在建设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及时、准确、科学、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质量动态。要加强质量统计工作的协调与领导,明确机构,建立并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统计工作。

  二、鉴于我省抗击“非典”斗争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基本趋于正常,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省建设厅对我省在“非典”期间建立的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决定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同时,冀建质[2003]241文件规定的报表不再执行。

  三、做好统计分析,建立定期公告、告示制度。统计分析是统计报表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报告期内,根据信息动态,对本地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总结、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及时为上级部门和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并向社会发布质量信息。

  四、工程质量统计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和房屋建筑工程备案情况等5项统计,各设区市要按附件的要求做好汇总上报工作。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及房屋建筑工程备案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务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情况报送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及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务于每季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情况报送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报表以传真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同时上报。(传真:0311-7904472,电子邮件:hbzjzglk@vip.sina.com,联系电话:0311-7904471武春龙,0311-7904475张斌)。

  五、各设区市于8月20日前,要将负责负责统计工作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电传至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并于9月5日前将上一报告期的工程质量管理信息情况认真填写打印后,上报省质量监督总站。
 
附件: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统计报表(月报)(略)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统计报表(月报)(略)
  3、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统计报表(季报)(略)
  4、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统计报表(季报)(略)
  5、房屋建筑工程备案情况统计报表(月报)(略)
  6、统计报表填写说明(略)

河北省其他机构
二00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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