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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消“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地税函[2003]18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3-08-26 生效日期:2003-08-26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消“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局稽查部门开设的“税务稽查收入账户”要进行认真清理并撤户。对尚未按照省局《关于明确稽查局等部门职能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54号)
撤户的稽查部门,最迟要于2003年12月31日前撤户。

  二、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已查结和尚未查结预先缴纳的滞留在“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各项收入,要全部清理入库;稽查部门已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缴纳查补收入的,交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的征收计会部门负责征收入库和核算;稽查部门以后查处的各项收入,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的征收计会部门负责征收入库和核算,稽查部门负责催缴工作。

  三、各级地税稽查部门要做好税收会计核算的结账和封账工作,并将会计资料移交相应计会部门。具体移交事宜,由各市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以上通知,各地要结合新征管软件推广抓紧落实。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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