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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涉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综[2003]5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9-01 | 生效日期:2003-09-01 |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重点办,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规定,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从加快我省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就我省涉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执收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以及国务院或者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外,向省重点建设项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属于乱收费,应予以取消。
二、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应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给予以下优惠。
1.免征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绿地临时占用费、城市占道费、城市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减半征收城市旧区改建费。
3.其他需要收取的费用,文件规定有幅度标准的,均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在建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的,需向执收部门出具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证书》。
执收部门审验后,留存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收费优惠减免手续。
四、各有关执收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文件依据。各级公布的涉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河北省涉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为准,新增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部门向省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并做到亮证(收费许可证)收费。严禁越权设项收费,严禁扩大范围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否则,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并要及时向当地或上级财政、物价部门或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对违规收费的单位进行认真查处。
六、本通知中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省重点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有关执收部门要分别省重点建设项目,就其减免的收费项目、减免收费金额等情况在每季度终了五日内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区别重点建设项目将有关收费减免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物价局。
八、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暂定为三年。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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