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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审计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南价费[2007]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建立《收费许可证》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及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7]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一名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审计局各一名领导担任。办公室人员从市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抽调,负责年审具体工作。
二、年审范围
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市直属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不含城区管辖的部门和单位),均属本次年审范围。
三、年审时间、地点
1、年审时间:2007年4月9日至4月29日
2、年审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科园东5路5号)三楼
联系电话:3221262
办公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4:30.
四、年审的主要内容
1、收费单位对收费对象一年来实施的管理和提供服务的情况;
2、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等乱收费情况;
3、是否按规定领取和使用《收费许可证》,是否按《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收费内容和执收文件的依据收费,《收费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
4、收费项目已取消、变更或收费标准已调整,是否仍按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更换或注销手续;
5、收费时是否做到了亮证收费,有无转借、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行为;
6、各项收费金额或累加计算的结果是否准确、填写是否清楚,是否有隐瞒、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和乱支乱用等行为;
7、收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会计核算范围,是否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预、决算的编报、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列支出;
8、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开设银行帐号是否经过财政部门审批,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费是否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外管理的收费是否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
9、是否按规定申领《收据领购证》,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进行收费,收费票据(发票)是否超出使用范围;
10、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11、2005年度年审违纪的整改情况。
五、收费单位年审时需携带的材料
1、《南宁市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年审表》(见附表1)一式四份;
2、《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3、2005年度年审记录;
4、2006年度的预算内、外资金会计凭证及帐册;
5、2006年度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及一般收款收据;
6、2006年度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7、收费年审统计数据报送盘(收费单位形成的收费年审统计数据报送盘可通过电子邮箱传送,地址:gxnnwjjsfk@.163.com);
8、财政部门审批的银行帐户开户申请表;
9、财政部门核发的《收据领购证》;
10、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备案表。
1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员证申请表》(见附表2.重新办理《收费员证》或新申办《收费员证》的单位填报此表)一式二份、收费员本人近期彩色相片4张(其中1寸3张,2寸1张)。
六、年审的具体要求
1、各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时间安排表》(见附表3)中规定的时间送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送审,须提前两天向市年审办提交延迟年审时间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新安排的时间送审。
2、年审过程中,对需调查和核实情况的送审单位,市年审办按规定暂扣《收费许可证》、帐册、会计报表等物件进行继续审查。并对被扣物件单位出具留存物品凭证。
3、接受年审的单位应按如下规定向市年审办交纳年审费:⑴各种按工本费收取的证照费、城市幼儿园(含保育院)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费、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免收年审费的对象、经市年审办批准减免年审费的对象,只收取100元年审费;⑵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收费收入总额的0.3%缴纳年审费。
年审费转入银行、户名及帐号:
开户名称:南宁市财政局
转帐银行:市商业银行古城支行
帐号:0901012090024675
4、经年审合格的单位,由市年审办在《收费许可证》副本和《收据领购证》上加盖“南宁市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审验专用章”。
5、未经市年审办批准,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收费年审、不按规定缴纳年审费的单位,由市年审办在媒体上进行公告,《收费许可证》自行作废,财政部门停止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得向社会收费。
6、对违反《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收费违纪行为的收费单位,由市年审办移交市价格、财政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7、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进行收费的,收费收入不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由市年审办移交市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8、各收费单位的收费人员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收费政策法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收费员证》后方可上岗收费。未办理《收费员证》的收费人员以及所持《收费员证》到期(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到后按有关规定必须换证,重新进行培训考核)的收费人员,按有关规定缴纳培训费参加培训和考试。培训费的收费标准为:申办新证的收费人员每人137元(含2天半13课时的学费52元,考试费和证书费35元,课本资料费50元);申办换证的收费人员每人100元(含1天半8课时的学费32元,考试费和证书费28元,课本资料费40元)。
附表1:《南宁市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年审表》(略)
附表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员证申请表》(略)
附表3:《南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时间安排表》(略)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审计局
200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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