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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各县(区)与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南府办[2007]7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各县(区)与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各县(区)与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意见
2006年,市审计局在对我市各县(区)的县(区)长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我市有的县(区)在财政预算管理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县(区)政府出台文件,违规从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等预算收入中提取办案经费等费用,未将预算收入全额缴入国库;二是县(区)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将企业缴纳的税费以奖励等方式返还给企业;三是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账户过多,并在其中滞留应拨付的预算资金。有的县(区)财政部门在股(室)还设立账外账;四是财政部门个别股室的负责人未经领导审批,擅自将管理的财政资金借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等。上述问题在我市各县(区)、各开发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些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造成财政收入流失和财政预算收支管理的混乱,也为单位、个人侵占、挪用财政资金提供了便利。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预算管理,严肃财经法规,堵塞管理漏洞,增加预算收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各县(区)、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本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反规定截留财政预算收入、挪用专项资金和变相退税等行为发生,非税收入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各项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二、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本级财政部门应针对以上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对照检查,对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
(一)认真清理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本级财政部门出台的文件、签订的合同等,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出台政策从征收的各项预算收入和专项资金中提取业务经费、变相给纳税企业返还税款等问题。
(二)进一步清理开设的银行账户。各县(区)、各开发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等规定,对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都应清理撤并,实行归口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应保留的账户,要严格加强管理。确实解决财政资金专户过多、重复设置、管理分散等问题,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
(三)彻底清理财政部门各股(室)账外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各项收支凡未列入本单位会计部门依法设置的账内统一核算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均属账外账或 “小金库”。各县(区)、各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对各股(室)设立的“基本户”或“经费户”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按照“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的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目标,县级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专户逐步实行集中管理。同时,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清理撤并财政资金专户,严格财政资金专户设置,提高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拨付安全。财政部门的各项经费收支均应在会计部门依法设置的账内统一核算反映,纳入预算管理。严禁在各股(室)管理的财政资金专户中核算本单位的各项经费收支或变相设立账外账。
(四)规范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区)、各开发区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规范财政预算资金拨款程序,强化财政预算约束,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范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审批权限和拨款程序,严格支出管理,防止虚列预算支出,避免财政资金滞留在各业务股室和预算收入流失。各业务股室管理的财政资金,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准擅自拨付、外借或挪用,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本级财政部门对财政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要通过自查自纠,进一步分析原因,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夯实总预算会计基础,完善内部分工与制约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堵塞管理漏洞,不断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三、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加强对财政预算管理、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要把加强内部监督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制定内部监督管理办法,使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并贯穿于各项业务工作的全过程。要实行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分级负责,做到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财政预(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本级各一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财政部门及其他预算执行单位应当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积极配合和支持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及时纠正,切实加强我市财政预算的监督。
四、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务必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审计局。如不进行自查自纠或自查自纠不彻底的,凡被查出以上类似违规问题,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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