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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扶持大棚受灾农户恢复生产的信贷和财政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政办明电[2007]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21 | 生效日期:2007-03-21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3月17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为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使大棚受灾农户尽快恢复生产,由省农村信用联社安排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于扶持大棚受灾农户恢复生产,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贴息。为切实管好用好贷款和贴息资金,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贴息额度。省筹措安排6000万元贴息资金,其中2500万元已于3月6日预拨各市。
二、扶持范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贴息资金,全部用于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大棚受灾完全倒塌或损失较大的困难户恢复生产。
三、贴息方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万元。农村信用社在实行让利优惠的基础上,全省统一执行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息6.39%。省财政对省下达的贴息额度内贷款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市县财政也要安排资金支持大棚受灾农户尽快恢复生产。
四、发放办法。(1)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根据各市受灾情况,下达指导性贴息资金额度。各市要尽快将贴息额度分解落实到县(市、区)。(2)县级政府从经过实名登记和公示后上报的受灾农户中,确定发放贷款农户候选名单供县农信社选择。(3)县农信社将候选名单下发给基层农信社,基层农信社按照程序,确定农户,简化手续,在贴息额度内及时放贷,确保每笔贷款都用于受灾较重的农户。(4)贷款自3月22日开始发放。
五、贴息支付。贷款发放后,县级政府要及时审核汇总贷款落实情况并上报市政府。各市汇总后于4月20日前上 省政府,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农村作用联社。省农委要会同省农村作用联社将各市上报贷款发放情况汇总,并商省财政厅提出省贴息资金拨付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各市。
六、加强监督。省农村信用联社要会面掌握贷款发放进展情况,及时将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农委,做到日清周报。省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和优惠政策得到落实。省农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对工作进展和质量情况的督察,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市县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贷款户的确定和放款过程的监督,确保贷款用于受灾较重的农户。
七、搞好指导。省农委要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对大棚受灾农户修复或重建工作的技术指导,认真总结经验,科学制定方案,加强技术培训,使大棚建设得更加科学、实用、经济。
各市政府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做好贷款发放工作。同时,各市县也要从实际出发,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千方百计使受灾农户尽快恢复生产,夺取生产自救工作的全面胜利。要把农村救灾和搞好春耕生产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较为完善的抗灾救灾长效机制,确保年初确定的全省现代农业和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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