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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市区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政函[2003]13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30 | 生效日期:2003-08-30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后区级政府调控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长期以来“条块结合”的统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在地统计”的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起,在市区范围内试行“在地统计”管理体制,用一年半左右时间完成“条块结合”统计向“在地统计”的平稳过渡。从2005年1月1日起,市区正式实行“在地统计”管理体制。
二、在市区的各类单位,除特殊情况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如何,均应按“在地统计”管理的要求,接受所在区统计局的统计调查和管理,并准确、及时地上报各类统计报表;中央、省属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杭州市区“在地统计”工作的实施。
三、工商、税务、民政、编制、质监等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市、区两级统计部门做好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清查、核实工作;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做好宣传工作。
四、为确保全市统计工作不断不乱,统计资料完整、准确,在“在地统计”工作试行期间,根据“在地统计”管理要求划转的单位,其统计报表实行“双轨制”报送,即在按原渠道上报的同时,抄报所在区统计局。同时,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仍需履行向市统计局汇总上报政府统计报表的职责,并督促市区内所属各单位及时与所在区统计局建立统计关系,按要求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五、实行“在地统计”后,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布置的部门统计报表仍按原报送渠道上报,其管理模式不变。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分析的需要,市各有关部门仍应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本部门的业务报表、财务决算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承担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六、实行“在地统计”任务重、难度大,各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证。各区发展计划与经济局(统计局)应设专职分管统计工作的副局长,并增配一定数量的统计工作人员。其中,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各增配8名,拱墅区、江干区各增配7名,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增配5名,杭州经济开发区增配3名,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各增配2名。各区增配人员均列入地方事业编制,所需编制由各区自行解决,以后根据工作需要相应增加。结合“在地统计”的要求,各区应加大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努力实现统计手段现代化,不断提高统计部门参与决策、服务经济的能力与水平。为整体推进市区“在地统计”工作,市财政将给予各区一定的经费补助。
七、市、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根据市区实行“在地统计”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统计改革的顺利实施。
八、为确保“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及时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区推进“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市区“在地统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市区推进“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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