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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出租住房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22 | 生效日期:2003-08-22 |
各征管局、稽查局:
为更好地落实税收政策,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经研究,决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实行核定租金定额征收的个人,月租金额不上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人应交纳的地方税(费)暂按百分之七综合征收率征收,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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