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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教育厅关于文昌市第二中学等社会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发改价管[2003]40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29 | 生效日期:2003-07-29 |
文昌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文昌市第二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楼收费标准的请示》(文价字[2003]16号)和《关于龙楼等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楼学生住宿收费标准的请示》(文价字[2003]19号)收悉。根据文昌市第二中学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楼的成本、费用,同时考虑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文昌市第二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学期200元(入住10人,含水电费),高中每生每学期250元(入住10人,含水电费);龙楼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学期150元(入住12人,含水电费);头苑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学期150元(入住12人,含水电费);迈号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学期85元(入住12人,含水电费)。
二、公寓须有卫生间、阳台,每人须配有架子床、储物柜。
三、社会化学生公寓必须由学生自愿选择入住,学校不得强制安排。
四、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的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收取。学校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方能收费。
五、本批复自2003年秋季入学起试行二年,期满后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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