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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实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询证专人负责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汇通知[2002]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8-30 | 生效日期:2003-08-30 |
本市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本市自2002年5月中旬起,对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实施了询证制度。该制度执行四个多月以来,对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行为和准确掌握投资外汇的流入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询证材料不符合要求;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报送和取回询证材料时较为混乱,所送材料遗失和取错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建立良好的询证次序,提高询证工作效率,避免发生询证材料遗失和取错的情况,外汇局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切实将沪财会(2002)47号文中关于验资询证实行专人负责的制度落到实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9月1日起,对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询证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即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委派专人向外汇局报送和取回询证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询证材料外汇局不予受理;对非专人前来外汇局报送和取回询证材料,外汇局不予受理。
二、根据验资询证工作业务量较大的实际情况,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应指定两人专门负责向外汇局办理报送和取回询证材料的工作。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验资询证工作的专人,除负责询证材料的报送和取回外,同时也负责对询证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系。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接本通知后,请将本所两名负责验资询证专人的情况填入《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询证人员情况表》,并于2002年8月30日前上报外汇局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58845571
联系人:杜鹃、王舒婷
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询证人员情况表》(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0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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