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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关于2007-2008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11-05 | 生效日期:2007-07-0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徐州市市级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加强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燃油费用的管理,从2007年7月1日起,继续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徐州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的政府采购工作,授权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以下称作供油单位)签订2007-2008年度市级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合同,负责解释合同相应条款、监督合同的履行。
二、公务用车加油实施定点管理的范围包括市直、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九里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及省属驻徐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作加油单位)的所有公务用车(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加油单位应按照供油单位的相关章程办理中国石化加油IC卡,使用加油IC卡到定点加油站点加油(具体加油站点见附表一)。
四、加油单位应及时到指定的发卡充值网点充值(名单见附表三),供油单位以加油站挂牌价为基价每升优惠0.05元(优惠幅度见附表二),发票注明优惠金额,并加盖“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专用章”。
五、供油单位每月25日前即时办理加油单位充值、使用手续,结算方式为转账或现金;每月25日后不再办理加油转账充值等相关业务。
六、加油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单车用油考核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节油措施。禁止到非定点加油站加油,未加盖“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专用章”的发票(外地加油除外),单位财务一律不得报销。
七、供油单位、加油单位应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在具体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徐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电话:83731182
联系人:潘 伟
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电话:85830929
联系人:魏 雷
八、本通知执行期为二〇〇七年七月一日至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徐州市其他机构
2008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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