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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费[2008]25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10-13 生效日期:2008-10-20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医疗保险卡变更为社会保障卡收取工本费的函》(津劳社办函[2008]365号)收悉。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变更医疗保险卡工本费的函》(津财综[2008]8号),原由你局收取的医疗保险卡工本费收费项目已变更为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5元,补办社会保障卡和将原医疗保险卡更换为社会保障卡按规定的工本费收费标准执行。

  二、你局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取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8年10月20起执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医保制(补)卡工本费的通知》(津财综[2006]11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卡及医疗保险手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8]119号)文件即行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0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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