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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教[2008]2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8-25 生效日期:2008-08-25
 

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国务院决定,在2006年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保障机制改革的弧上,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址(国发[2008]2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8]144号)精神,现就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公办学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学校收费项目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消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初三补习费、蒸饭费、教辅资料费。

  二、保留的学校收费项目

  1、代收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仍按我省原“一费制”收费标准执行。

  2、行政事业性收费:住宿费、借读费。

  3、服务性收费:小学托管费、自行车寄存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电[2008]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性质,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址(川价函〔2006〕72号)收费办法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除上述保留的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在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收费行为时,各地不得借机调高收费标准。借读费的收取办法要进一步规范,收费标准由市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防疫费由学生个人承担部分,以及防龋齿费用,由卫生防疫部门直接向学生收取。高中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由各地招办向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考生收取,严禁向只参加毕业考试不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收取费用。

  学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为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和统一代办保险。严禁将捐资助学与入学挂钩。

  学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按规定对城市低保家庭和因地震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8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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