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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走出去”专项发展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06-02 生效日期:2009-06-02
 

 

各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青岛市“走出去”专项发展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附件:青岛市“走出去”专项发展资金申报指南

  为做好我市“走出去”专项发展资金申报工作,方便各区市外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和有关企业申报扶持资金,根据《青岛市“走出去”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青外经贸合字[2008]197号)的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申请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境外投资
  (1)经我市批准并获得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法人企业;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的境外加工贸易、生产性企业、境外并购、境外研发机构、境外资源开发、境外农、林业合作和境外集群式投资项目;
  (3)项目符合《青岛市“走出去”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4)参加境外投资项目年检,定期报送境外投资业务统计资料;
  (5)近两年来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
  (1)我市具有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法人企业;
  (2)项目符合《青岛市“走出去”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3)参加经营资格企业年审,定期报送对外承包劳务业务统计资料;
  (4)近年来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扶持内容和标准
  扶持资金分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
  (一)直接补助
  1、境外投资
  (1)境外加工贸易、生产性企业、境外并购、境外研发机构项目。中方投资50-100万美元,补助人民币不超过10万元。100-500万美元,补助不超过2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以国内设备投资且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对从国内起运地至境外口岸间的设备运保费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境外资源开发项目。中方投资50-100万美元,补助人民币不超过20万元。100-500万美元,补助不超过3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补助不超过40万元。
  境外农、林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20-100万美元,补助人民币不超过20万元。100-500万美元,补助不超过3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补助不超过40万元。
  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矿产资源、农业、林业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予以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3)境外集群式投资项目。对吸引我市企业到境外特定区域集中投资,达到5个以上项目(不含贸易公司)且中方累计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0万元。
  2、对外承包劳务
  (1)直接对外签订合同且已开工项目。合同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补助人民币10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合同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补助30万元。每个项目不重复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60万元。
  (2)分包实施非本市企业境外工程项目。当年累计完成营业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人民币不超过20万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分包实施本市企业境外工程项目。当年累计完成营业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人民币不超过10万元,并从发包企业合同额补助中等额扣除。
  (3)承揽工程设计咨询项目。营业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补助人民币10万元。
  (4)外派劳务人员项目。年外派劳务人员100人次以上的企业,每人次补助人民币200元。外派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每人次追加补助200元。
  3、境外人员保险
  对企业为其驻外中方人员(含境外劳务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费用,每人补助人民币不超过200元。
  (二)贷款贴息
  1、境外投资:企业从国内金融机构获得用于境外项目建设及运营,单笔贷款人民币10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对其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2、对外承包劳务:企业直接对外签订工程合同的项目,从国内银行单笔贷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在施工期内贷款利息予以不超过50%的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三)其他
  1、扶持资金采取与纳税额相挂钩的原则,重点扶持税收增长快、贡献大的企业。
  2、财政补助资金以不超过国内投资主体当年上缴地方税收为限,按上述规定补助标准据实拨付。若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收不足以兑现上述政策,不足部分可以从企业次年的上缴地方税收中继续给予补助。同时,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鲁政发[2007]87号文件进一步鼓励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青政发[2008]32号)文件精神,对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抵免部分,视同企业已缴税款,一并计算税收。
  3、境外投资项目申请贴息,其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境外项目中方总投资额。
  4、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只补助差额部分。

  三、项目适用时间
  1、境外投资直接补贴申请项目须为上一年度国内获准或境外注册项目。
  2、申请直接补助的项目,投资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或国内批准时间、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或租赁土地时间应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
  3、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应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期间支付贷款利息。
  4、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贴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应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费用。
  5、申请外派劳务人员直接补贴的项目,项目合同(协议)应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0日正在执行,并且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四、申报时间
  每年3月31日前申报上一年度的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

  五、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书(见附件1);
  --申请报告;
  --企业申报说明(见附件2);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见附件3);
  --批准开展境外投资项目或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文件、证书复印件;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此外,根据不同项目所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资
  1、境外投资项目在境外注册文件、证书复印件;
  2、境外项目《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
  3、境外项目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复印件(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4、申请贴息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贴息项目的基本情况、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见附件4)、银行贷款合同副本、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5、申请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和农、林业合作项目还须提供:境外购买或租赁土地、购买林权或采伐、开采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6、申请资源回运费用的企业还须提供:运费单据凭证、资源产品开发(权益)协议、进口货物报关单、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
  7、申请吸引境外集群式投资的中方建区企业还须提供我市企业在该区集中投资的有关证明文件(境外投资需提供1、2、3、4项内容)。
  8、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对外承包劳务和设计咨询项目
  1、直接签订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说明;
  (2)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及项目审查备案材料复印件;
  (3)工程开工证明。无开工证明的由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出具的项目开工证明。
  2、承揽分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说明;
  (2)分包合同及项目审查备案材料复印件(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3)工程进度证明(用业主对总包单位每月审定的结算确认分包营业额)。
  3、承揽设计咨询项目
  (1)设计咨询项目说明;
  (2)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及项目审查备案材料复印件;
  (3)项目实施证明。
  4、外派劳务项目
  (1)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表复印件(附名单);
  (2)外派劳务人员名单汇总表(见附件5);
  (3)高级技术职务(职称)及任职证明材料复印件。
  5、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境外人员保险
  1、外派人员名单汇总表(见附件6);
  2、外派人员护照、工作签证、出入境日期等能证明其常驻境外工作的材料复印件;
  3、境外人员在境内保险机构投“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附名单)及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4、外派劳务人员按照第1、3项要求提报;外派常驻人员按照第1、2、3项要求提报。
  5、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区市外经贸局、区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各一份),报送的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备中文译件,并将所有申请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页码及加盖骑缝章。

  六、申报程序、材料的审核和资金拨付
  申报企业按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上报申报材料。各区市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申请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后,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和有关专家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各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扶持资金额,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后,拨付申请企业。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财务相关规定处理。

  七、监督检查和处罚原则
  各申报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外经贸、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附件:(略)

  1、申请书

  2、企业申报说明

  3、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4、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5、外派劳务人员名单汇总表

  6、外派人员名单汇总表

山东省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09年06月0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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