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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财综[2009]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6-05 | 生效日期:2009-06-05 |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我市不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专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库按我市现行办法执行,清算时需退还的资金采取退库方式办理。
附件:《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广东省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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